2017年5月,長沙某儀器廠因長時間拖欠深圳某公司工程款項120萬元,被告上法院,經(jīng)法院開庭審理,判決該儀器廠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(nèi)還清欠原告方的全部債款。后來經(jīng)是深圳公司多次派人前去儀器廠催要,直到2018年1月底只收到50萬元的還款,事出無奈的情況下,深圳公司只好委托深圳討債公司,抱著試試看的態(tài)度委托我們公司追討余下的欠款,我們在接受委托后,于次日就派出四名專業(yè)催收人員于第2天趕到長沙,找到了長沙儀器廠廠長,通過與欠款方長達(dá)3天的施壓方式接觸談判,終于同意先歸還欠款70萬元,余款在半月后全部兌現(xiàn)。最后月底順利把全部欠款追回。